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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贯彻《通知》为动力 推进依法治安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04-27   点击数:285231
 

    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严格执行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提出明确要求。
  这是继2014年12月1日新安法正式实施后的又一份有关安全生产法治的重要法规性文件,可以说是新安法的姊妹篇。如果把新安法称为安全生产的“尚方宝剑”,那么,《通知》就可以称为“剑谱”,乃用剑之道。因此,必须把贯彻《通知》与贯彻新安法密切结合起来,以贯彻《通知》促新安法落实,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打造尊崇法治、依法治安的安全生产新生态,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通知》特色鲜明、亮点突出,是全面落实新安法、推进安全法治的“剑谱”
  新安法无疑是把“利剑”。其之所以好,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宗旨明确。宗旨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兼顾经济和社会两个范畴、统筹持续和健康两大目标。二是理念先进。理念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和保障。相对于物本,人本是社会文明的巨大进步。三是机制顺畅。强调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抓住了安全生产的牛鼻子。四是思路清晰。整部法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实现源头治理,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并明确了隐患治理不力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立了隐患排查的闭环管理机制。五是罚则严厉。撤职、罚款、判刑、列入“黑名单”、关闭、取缔、查封、断水电,体现了对隐患、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事故的“零容忍”、严执法、重处罚。上述几条,决定了新安法是在党的领导下,由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安全生产工作者的一把锋利的尚方宝剑。
  但是,“利剑”还得配英雄。没有敢于和善于“用剑”的人,没有一部攻防严密、招招制胜的“剑谱”,也难以有效发挥“剑”之威力。为此,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大力支持下,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的日夜兼程、积极努力下,在新安法出台几个月之内,《通知》就出台了。
  《通知》开宗明义,就是要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严格执行新安法等法律法规。《通知》全文围绕如何贯彻落实新安法而谋篇布局、层层展开,正是为用好新安法这把“利剑”所作的一部完整“剑谱”。
  那么,这部“剑谱”作得怎样呢?认真研读《通知》就会发现,这完全是一部用心凝练、充分体现安全生产法治建设要求的好“剑谱”。主要体现在“四性”上。
  一是统筹解决安全法治建设各环节的问题,具有极强的系统性。
  《通知》共五个章节,分别致力于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效的安全生产执法体系、规范的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体系和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保障体系,步步衔接,环环相扣,贯彻了于法周延的原则,实现了对安全法治问题的全覆盖,形成了一个闭环运行的法治系统。
  二是聚焦安全法治建设,具有鲜明的规范性。
  纵观《通知》,通盘贯穿着法治的灵魂,跳动着法治的音符。第一章节体现科学立法,第二章节要求全民守法,第三章节强调严格执法,第四章节促进公正司法,第五章节致力于人才护法,无论音符如何跳动,都始终不离法治的歌谱。而且,《通知》行文十分规范,细致严谨,明确精准,在许多方面具有进一步规范行为、调整关系的行政法规特征。
  三是条条都是干货硬货、实招硬招,具有显著的可操作性。
  《通知》全篇没有一句套话空话,每段都按照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这样的逻辑展开,每句话都是具体要求,都是干货硬货、管用的招数。更主要的是,《通知》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措施,可谓有的放矢、对症下药,理论与实践、主观与客观高度统一。所以,《通知》通篇读来有滋有味,如醍醐灌顶,感觉很解渴,也很有用,解决了实际问题。
  四是体制机制创新与科技创新并举,具有突出的开创性。
  《通知》第三章的题目就叫“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专门讲创新,其中既有监管体制的创新,也有监管方式方法的创新,更有科技创新。其他各个章节也都极具创新色彩,注重把基层群众创造的新经验、新做法转化为广泛推行的政策措施。安全生产实践无止境,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同样无止境。创新为解决前进中的新矛盾、新问题开辟了道路,提供了方法论。
  行政执法地位是权力更是责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切实肩负起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历史重任
  《通知》的一个重大亮点也是重要突破,就是明确了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通知》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满足工作需要”。这无疑是对新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细化。
  从《通知》看,明确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极为必要。第一,有利于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更大胆、更坚决地开展行政执法。所谓名正言顺,作为执法机构,完全可以依法独立行使新安法所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措施,包括吊销相应资质(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查封罚没、行政罚款等,均可直接作出处罚决定。第二,可以获得相关的政策保障。包括执法经费、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现场执法装备等,都可以按照工作需要和配备标准得到保障。第三,可以根据行政执法单位的性质开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包括执法礼仪、执法规范、执法程序、执法标志标示,等等,都应当符合标准化、规范化要求,进而树立文明、廉洁、规范的安全生产执法形象。
  明确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行政执法单位性质,等于明确了其作为新安法这把“利剑”的“执剑人”的角色,这是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对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信任与重托。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而言,这既强化了权力,又增添了责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当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落实新安法、强化依法治安为己任,学好《通知》这部“剑谱”,用好新安法这把“利剑”,全面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法治化轨道,履行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健康的最高职责。具体而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法治信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宪法如此,刑法如此,新安法同样如此。新安法由党领导制定,体现了党的主张、宪法精神和人民期待,是党的领导、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的高度统一,具有崇高的法律地位。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新安法的学习宣传,带头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着力塑造新安法的法律地位和法治尊严,着力营造遵守新安法光荣、违反新安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社会都成为新安法的崇尚者、遵守者、捍卫者。
  (二)全面强化安全生产的法治思维。
  要在全社会倡导依法治安的法治思维,自觉把新安法作为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行为准则和是非准绳。第一,办事要依法。凡涉及安全生产的问题,均要依据新安法,决定进退取舍,有所行、有所止,做到法所要求必须为、法所禁止不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既要避免不作为,又要防止乱作为。第二,遇事要找法。要树立“照镜子”的思想,把新安法当成鉴别是非对错的镜子。不管谁说的话,哪个批的条子,也不管某个项目能够创造多少GDP,首先就要看看这个事儿是不是合法。合法的就支持,不合法的就拒绝,一切用事实和法律说话,做到行不逾矩、知止不殆。第三,解决问题要靠法。尤其是解决非法违法、违规违章以及其他安全问题时,只要是有法可依的,就要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时没有相关法律而又需要法律来规范的,要亡羊补牢,尽快把相关法律建立起来,填补漏洞,使依法办事、遵规守法成为一种习惯。
  (三)着力形成安全生产的法律正义。
  什么是正义?符合法律就是正义,违反法律就是非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必须明确,新安法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执法监督,着力促进新安法的实施,正是在安全生产领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需要普遍树立的正义观。有了这样的正义观,在严格执法时才能无私无畏。在什么山,就要唱什么歌。既然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就要一门心思地唱落实新安法的歌。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在捍卫新安法尊严方面的态度越坚决,对社会公平正义所作的贡献就越突出、越显著,就越无愧于党和人民的重托。
  (四)悉心营造安全生产的法治环境。
  要落实《通知》要求,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新安法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法治素养。落实安全生产国家奖励制度,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强化安全生产守法诚信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黑名单”,对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都要记入安全生产信用不良记录,并通报有关单位;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从而形成依法治安的浓厚氛围。
  以贯彻《通知》为动力,着力把安全生产红线变成不能碰、碰不得的高压线
  把安全生产红线变成不能碰、碰不得的高压线,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健康权益不受生产安全事故侵害,是落实新安法的根本目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以《通知》印发实施为动力,迅速行动起来,坚持普法与执法并举、依法惩处与教育引导并举,着力树立新安法的权威,使安全生产红线成为人民群众生命的“保护线”、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轨道线”。
  在具体工作中,要切实处理好五个关系。
  (一)触碰红线与承担代价的关系。
  安全生产红线由三条线拧成:一是生命红线,也就是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追求并实现安全生产“零死亡”;二是法律红线,新安法规定的所有事项都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新安法限制的各种不安全行为都必须令行禁止;三是诚信红线,守信者褒奖,失信者惩戒,一时失信,长期受惩,一处失信,处处受惩。这三条红线都是不允许触碰的高压线,谁胆敢触碰,谁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触碰诚信红线,就要上“黑名单”;触碰法律红线,就要面临行政处罚;触碰生命红线,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因而,应用“沉重的代价”打消一些不法商人、不法企业非法违法的念头,真正形成安全生产的高压态势、建立长效机制。
  (二)科学立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
  立法要科学,执法要严格,这二者相辅相成,是实现依法治安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也可以说是一体两翼。立法必须科学周严。因为法律是成文的依靠强制手段推行的规矩,必须确保政治正确、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如果规矩错了,还要强制推行,就会贻害无穷。所以,在推动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时,要始终坚持科学、严谨、周密的原则,确保每部法律法规都成为促进安全生产的良法善政。同时,法之权威在于法之必行。良法善政能否转化为安全生产的良政善治,关键要靠严格执法。所有的法律都有“法律责任”这一章,这一章既是执法的尺度,也是违法的代价,必须严格落实到位。否则的话,再好的法律也将演化成可以被随意践踏的废纸。为此,第一,要坚决防止“破窗效应”,在法律面前决不能搞下不为例;第二,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国企私企,不管内资外资,不管贡献大小,只要违法,就要依法惩处,绝不能因人而异;第三,要坚决抵制权力对法律的干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没有法律“之外”,更没有法律“之上”,绝不允许任何组织、任何人以权压法、以言废法,确保法律的至上地位。
  (三)公开透明与暗查暗访的关系。
  为确保执法公正,必须坚持公开透明,拒绝暗箱操作。要全面落实四个公开: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要公开,着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执法权力及界限要公开,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通过政府网站、公报等载体向全社会公开;三是执法程序规范要公开,方便群众依法办事;四是执法结果要公开,各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总体来说,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公开的目的在于接受群众监督,在于警示他人,在于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是建设阳光安监、清正安监的必由之路。但是,要求公开透明,并不妨碍推行“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制度。实践证明,“四不两直”暗查暗访是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的好方法,有利于了解真实情况、发现隐蔽问题,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执法的震慑力,符合法治精神,与公开透明相辅相成。各地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制度,使之成为一种规范化、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方式。
  (四)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这段话,完全适用于安全生产。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更高的规范。强化安全生产法治的目的在于实现安全生产,而不在于处分多少人、抓多少人。坚持法治德治并举,就是要力争通过道德教化,促使所有单位和个人自觉做到安全生产,远离法律制裁。为此,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在强化依法治安的同时,还要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道德和文化建设,努力使“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成为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使安全生产成为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使安全发展成为经济和社会的重要准则。
  (五)依法治安与从严治内的关系。
  推行依法治安,必须坚持从严治内,着力打造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安全生产法治队伍。既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也要加强立法、司法队伍建设,使科学立法、公正执法、执法监督等环节都有强有力的队伍作保障。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和督促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严格落实“三严三实”(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要求,坚决执行“对被检查单位、监察对象安排的宴请和赠送的礼品‘零接受’、对违反规定的会员卡‘零持有’、在公务活动中对营业性娱乐场所‘零接触’、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四个零”要求,切实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做依法治安的生力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健康的坚强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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